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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   来源:山西事业单位在线   【字体: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晋编办字〔2018〕50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4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转换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以“互联网+服务”为依托,以推进登记管理“服务窗口化、许可标准化、信息公开化”为抓手,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窗口功能,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办理要件,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办事。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明确的管理服务规范。

2.便捷高效。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办理要件、实行容缺办理,务求程序更简约、管理更规范、服务更高效,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3.公开透明。依法全面公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事项、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进程等信息,实行透明管理、阳光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不断创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民意为指引,立行立改、标本兼治。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持续推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升级。

二、主要内容

(一)大力推进登记管理服务窗口化。

1.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服务。将各类申办事项及咨询查询等全部纳入一个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一站式服务。因地制宜安排固定场所,作为登记管理对外服务的窗口。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设立意见簿,提供签字笔、印泥等日常用品。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办事人员到窗口办事。

2.改进窗口便利化服务。及时编制和更新适用的服务指南,列明各项业务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流程等,并在窗口醒目位置以宣传栏、触摸屏、公告屏、小册子等形式展示、摆放,让办事人员能够“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同时,在编办门户网站或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办事人员通过网络了解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流程。

3.健全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在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AB角零缺位制度、超时默认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意见反馈制度、查错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窗口工作人员守则,规范窗口服务礼仪和文明接待用语,实现廉洁服务、文明服务、主动服务、热情服务。

(二)全面实施登记管理许可标准化。

1.实行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证书补(换)领、年度报告等事项,全部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核准”的登记管理服务模式,让信息“多跑路”、办事单位“少跑路”。

2.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查要点。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受理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格式性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核准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业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对受理、审查、核准环节进行适度整合、优化,细化明确各环节职责边界、审查依据、审查方式、审查重点,避免重复审查或“简单事项复杂办”。

3.限定审批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受理、审查、核准各环节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实行即时办结。对情况比较复杂、需经必要程序进一步审查的,实行限时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向申请人说明。事业单位申报事项网上核准后,在复核纸质申请材料时,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事业单位存在个别材料短缺、形式不规范,不影响审查和判断,经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承诺限期补正后,可实行“容缺办理”,即时予以办结。

4.精简优化申办要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4号)要求,本着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精简优化申办要件。凡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发放的证书,不再要求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免职文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住所证明有关材料。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只提交举办单位确认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承接证明,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实行简易程序注销。

5.积极探索“不见面”审批服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申报事项通过网上核准后,可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将变更登记所有相关纸质材料邮寄至登记管理机关。复核无误后,将新证书寄回事业单位。

(三)实现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化。

1.定期公告核准登记有关事项。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对于核准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证书补领等事项,应当自事项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涉密单位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公告载体一般为“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公告内容发布后应长期保留,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2.主动公开登记管理相关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管理信息,包括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行政职权目录、服务指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登记公告信息、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关信用信息等,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同步化。

3.做好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同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事业单位法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主动与政务服务大厅对接,推送证书刊载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处罚信息等数据。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实现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为重点,制定岗位职责、审查标准、办理时限等业务办理工作细则,明确自由裁量基准,列明不当行为须承担的后果。充分发挥党组织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的监督作用。

(二)畅通外部监督渠道。探索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在“窗口”设置满意度评价器或意见簿,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认真落实投诉举报处理和意见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落实查错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立行立改。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违纪的承办人、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谋划。各级编办要把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统筹研究、精心谋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在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编办要加强对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有效推进。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跟踪了解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抓好业务培训,及时指导并帮助基层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编办要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配业务精、能力强、作风优的人员,着力提升登记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大窗口建设投入,营造优良服务环境。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以优质高效服务展示机构编制部门良好形象。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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