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接收群众通过以下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一)到指定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二)邮寄信件反映的;
(三)通过“12310”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反映的。
对其他部门(单位)转送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材料,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反映以下问题的信访举报: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机构规格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的;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的;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制信息和核查数据的;
(六)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
(七)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
对机构改革或者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转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机构。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信访举报,属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属于上级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属于下级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转送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涉及个人就业安置、身份待遇认定、社保接续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采取走访形式,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的;
(四)信访举报经复核后,信访人或者举报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五)申请信息公开或者咨询有关业务的;
(六)其他按照信访举报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十八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