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每年12月第二周为我省平安建设宣传周
7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每年12月第二周为我省平安建设宣传周。
《条例》共9章46条,明确了机构与职责。新一轮中央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我省也正式发文明确撤销平安山西建设领导小组,平安建设工作相关组织协调职能由省委政法委承担。
《条例》聚焦维护公共安全,明确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铁路安全、校园安全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聚焦维护网络安全,明确建立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等。
《条例》明确,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业中心、大型活动举办场所以及公共交通、水电油气暖设施、通信设施等管理运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园平安建设工作机制,防范校园欺凌,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
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薛建英)